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是企业获取政策支持、推动绿色转型的重要途径。结合政策调整和申报要求,针对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申报的核心要点进行分析,申报企业可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支持范围与新增领域
1、传统重点方向
燃煤污染控制:重点支持农村散煤治理(清洁取暖项目)。
锅炉综合治理:燃煤锅炉淘汰(10 吨/小时及以下)及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除尘、脱硝)及2吨/小时以下淘汰。
工业污染治理:耐火材料、有色、铸造、矿石采选、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人造板、碳素、制鞋等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工业企业末端治理,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集中喷涂、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活性炭集中再生等“绿岛”项目建设;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
能力建设: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VOCs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监控,港口、铁路货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监测等)、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VOCs执法设备等)、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
2、2025年新增领域
移动源污染治理:以国一及以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新能源替代或改造,国四及以下非营运货车淘汰、新能源替代为重点。
新技术示范工程:以先进性强、减污降碳效益突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示范工程和应用推广等为重点,如低碳试点项目(碳捕集与利用)。
工业污染治理:重点行业环保绩效等级提升。
能力建设: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环境空气氨监测,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监测,公路、机场、物流园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监测等)、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禁烧管控、便携式污染物快速检测设备等)、大气环境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具备导航定位的监测执法设备更新等为重点。
二、负面清单与限制条件(不予支持项目)
1、技术类型限制
低效VOCs治理技术(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烟气脱白(烟羽治理)、恶臭/异味治理项目。
2、项目类别排除
道路/工地扬尘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燃气管网等市政工程;科研类、运维类、已完工项目及“三同时”项目(除VOCs绿岛外)。
3、企业资质与规模要求
近3年存在严重环保失信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总投资低于2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可打包申报)。
4、其他排除情形
节能改造、达标排放改造、过度治理项目;实验室/超级站建设、购买服务类项目。
三、项目申报核心要求
1、材料完备性
可研报告/实施方案:需细化技术路线(设备参数、风量匹配)、投资估算(严禁虚报)。
成熟度证明:工程类,立项/环评批复文件;淘汰类,地方政府工作方案。
绩效目标表:量化指标(如减排量、设施数量、浓度下降率等),需单独编制。
2、项目合规性
配套资金承诺:企业自筹资金比例≥50%,中央资金仅支持固定资产投资。
土地、环评等前期手续完备,确保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开工。
四、资金补助标准与申报注意事项
1、补助比例:治理类项,中央资金≤50%环保投资;能力建设类≤90%。
2、时间节点:国家每年4月、10月集中评审,省级通常3月、9月推送项目。
3、流程优化建议
打包申报:散煤治理、锅炉淘汰等“点多面广”项目可区域打包(总投资≥200万元);
绩效关联:强调减排量(如NOx、VOCs量化削减)与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挂钩;
技术比选:可研报告中需对比技术路线,优先选择高效成熟工艺(如SCR替代湿法脱硝)。
4、风险规避
避免变更:建设内容/绩效目标获批后不可擅自调整;
资金安全:企业项目按进度拨付,严格执行报账制。
五、结论
2025年申报核心在于精准匹配新增领域(移动源、新技术示范),规避负面清单项目,并强化绩效量化与前期手续完备性。企业应优先选择高效治理技术(如RTO、SCR),通过打包申报整合小微项目,并同步落实自筹资金。政策进一步向“绿岛”模式、深度减排倾斜,提前规划符合地方奖补细则的项目设计,可显著提升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