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政辰科技 发表时间:2026-10-16 16:21:33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25〕174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河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的申报、认定、管理、评价、监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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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   

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重点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工程化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化中心,需要实体化运行,应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边界清晰,建立完善的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高效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工程化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按规定赋予主任在科研活动组织、人员聘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充分自主决策权。

       工程化中心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依托单位。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化中心。工程化中心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建单位挂牌。承担工程化中心建设的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关于运行评价  

       工程化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工程化中心运行评价通知,明确工程化中心评价具体要求。

       新认定工程化中心不参加当年的评价。应参加但未参加集中评价的工程化中心,视为放弃工程化中心资格。主管部门指导工程化中心每年开展自我评价。

评价程序如下:

(一)数据采集。工程化中心按照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单位。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化中心运行情况自评报告、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单位对工程化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确认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化中心报送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方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升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向主管单位通报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化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化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对于评价优秀的工程化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单位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基本合格的,主管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制定详细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中心资格。


 关于支持政策  

       通过认定的工程化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自主创新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对评价为优秀的工程化中心,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化中心成果孵化转化企业予以支持。通过有关渠道,支持工程化中心承担省科技攻关项目。

       支持工程化中心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优先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工程化中心应依法采购国产仪器设备、工业软件、操作系统等。

       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