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考核开启的背景
2020年9月,我国向国际社会作出庄严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标志性双碳目标的提出,彻底推动我国碳治理政策从分散化、碎片化布局,转向系统化、集成化顶层设计。
2021年开启了快速搭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其中“1”代表顶层统领性设计,包含《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两份核心文件;“N”则覆盖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实施方案,以及科技支撑、金融支持、财税激励、统计核算等全链条配套保障政策。
202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首次明确“十五五”时期不再将能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全面实施以碳排放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双控制度。
2025年1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在总则章节明确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的法律依据,为制度变革提供法治支撑。
2026年,“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3.8%左右”首次被列为年度约束性指标,标志着碳排放双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落地实施。
2026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这是中央第一次把碳排放总量、强度这些核心指标系统性塞进省级政绩考核体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直接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挂钩。
碳考核的重大意义
■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双碳”目标是党中央深思熟虑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
■发展转型的迫在需求。为有效应对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挑战,必须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
■ 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为“双碳”目标的如期实现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强有力的刚性约束。
■强化责任担当。通过明确的评价考核机制,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坚决扛起“双碳”政治责任,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引导发展方向。引导地方政府彻底摒弃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模式,树立和践行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正确政绩观,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确保目标实现。通过建立科学量化的指标体系和严格规范的考核程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碳”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地。
碳考核部门及考核指标内容
2026年度开启(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展情况的评价考核。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各省需制定省级行动方案,明确五年及分年度目标。方案需经国家发改委衔接审核,并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作为刚性考核依据。
碳考核程序
01 地方自评。
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完整的自评报告。
02 部门评价。
各指标牵头负责部门,依据数据来源对单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专业评价与复核。
03 实地核验。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数据真实性核查。
04 综合评定。
国家发改委汇总各方情况科学测算,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评定标准
优秀:所有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必须全部达成预设目标,无一遗漏。
不合格:出现任一情况即判定为不合格: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未达标或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未达标。
合格:考核结果既未达到“优秀”的全部达标要求,也未触发“不合格”的红线条件,即判定为合格。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正式反馈,并同步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确保考核结果的权威性与监督的闭环。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省(区、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不合格:实施限期整改机制,若逾期整改不到位,相关负责人将被约谈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合格但存在指标未达标: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提醒,针对性下发改进建议书,督促其查漏补缺,补齐短板。
优秀: 予以通报表扬,并组织专题调研总结其先进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学习,树立标杆。
底线红线: 对考核中发现或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导致结果严重失真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实行“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