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能评(工程咨询)
来源:政辰科技 查看量:2103 发表时间:2022-08-01 16:31:45

河南省区域能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据《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54号)《河南省区域能评实施方案(试行)》(豫发改环资〔2020〕950号)有关规定,细化区域能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报告编制

区域管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呈报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制订承诺备案制项目清单。区域节能报告应按照节能审查权限和项目分类管理的要求,研究确定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清单,明确区域内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承诺备案制项目的涵盖范围。纳入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包括应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两高项目、涉煤项目、项目增加值能耗高于园区增加值能耗的项目,以及区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进行单独节能审查的项目。除上述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承诺备案制项目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技术规范,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本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品单耗标准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准入、承诺备案以及竣工验收依据。

(三)加强区域发展规划衔接。区域节能报告应依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编制,数据资料应详实、准确、客观,分析方法应科学、合理、可操作。区域节能报告的边界范围应与区域发展规划的四至边界一致;区域节能报告的覆盖时长应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划时长一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评审批复

(一)组织评估论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域能评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区域节能报告评审,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区域节能报告评审意见。

(二)科学审查批复。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区域节能报告和相应评审意见,出具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批复。若区域规划布局、功能定位、能源消费总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区域管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区域能评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三、组织执行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做好政策告知和指导服务,按照区域节能报告批复意见,分类管理、推进项目建设,每半年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一)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节能审查、完工验收及后期节能监察。

(二)承诺备案制项目。纳入区域节能报告的承诺备案制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区域管理机构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报备。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承诺备案表和备案内容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1)承诺备案提交。

企业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见附件),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列出节能篇章,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见附件),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2)承诺备案审查。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和批复意见,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当天,即明确并填写备案意见,依法予以公开。

3)承诺备案履诺。建设单位应信守备案承诺内容,遵守节能法律法规,执行节能标准、规范,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四、监督管理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对区域节能报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依法依规处罚,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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