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起草了《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0月23日至11月6日
以下为全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提名职责和提名方式,优化提名流程,规范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有关部门、人民政府和组织机构等(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激励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鼓励产业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重点提名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 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八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以下简称最高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者(以下简称省杰出贡献奖获奖者);
(四)2000年及以后我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五)2000年及以后河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第一完成人;
(六)中原学者等符合省科技厅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
最高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省杰出贡献奖获奖者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除最高奖获奖者外,其他提名专家应当长期在豫工作。
提名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诚信。
第九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包括: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县(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熟悉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社会声誉良好、且管理规范,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第三方机构评价优秀的省级学会、行业协会等。
纳入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的组织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 提名程序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应当在每次提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启动提名工作,明确提名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人民政府和组织机构等(以下统称提名单位)应当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择优限额提名。
第十三条 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候选人、候选项目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有关部门、人民政府和组织机构提名的,提名单位应当进行公示;专家提名的由候选人所在单位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
第十四条 提名者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提出对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报省科技厅审核,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人和候选单位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四章 提名要求
第十六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河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院士与其他专家联合提名的,提名专家总数须达到其他专家要求的总体数量。
(一)最高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1项(人),且奖种不限。
(二)院士每人可以单独提名1项省自然科学奖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或第一完成人为40岁及以下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可2人联合提名1项第一完成人为40岁以上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院士可以3人联合提名1名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
(三)省杰出贡献奖获奖者,2000年及以后我省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可以2人联合提名1项省自然科学奖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或第一完成人为40岁及以下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可以3人提名1项第一完成人为40岁以上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中原学者、2000年及以后河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第一完成人等符合省科技厅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除外)。
第十七条 多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十八条 专家提名前,应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提交专家提名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由省科技厅审核,符合条件者方可提名。
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的候选人,且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人选)所在评审组的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范围内限额提名;人民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限额提名;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限额提名。
第二十条 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一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河南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联合惩戒期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内的;
(五)有省科技厅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提名条件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在提名时申请其回避并提交证明材料。学术观点不同、同行竞争等不得作为申请专家回避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提名者应配合省科技厅进行调查核实,在要求期限内向省科技厅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名者处理意见,由省科技厅依规组织审核处理。其中,专家联合提名的由责任专家和第一完成单位牵头承担相关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已列入科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提名或被提名河南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建立提名动态调整制度。提名者的提名资格和提名指标,按照绩效考评和科研诚信审核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申请恢复提名权制度。提名者中断提名工作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提名。
第六章 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提名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科技厅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二)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调查核实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候选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候选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科技厅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3至5年内禁止参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
(二)对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3至5年内禁止参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组织工作人员在提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